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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地的悲剧”与“反公地的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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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中国经济》2009年07期

在一个村民众多的社区,有一片公有的草场,村民可在此自由牧羊。对于草地而言,存在最佳的牧羊数量使草地达到最佳利用状态。但是某个村民可能会这样想:如果我多放牧一只羊,对于草场的不利影响微乎其微,可以忽略不计,我却多得到一只羊的价值。他决定多放牧一只羊。然而,他的想法也正是其他所有村民的想法。结果,草场上羊的数量远超过了最佳牧羊数量。公共草场被过度滥用了!

 

这就是著名的“公地的悲剧”。草场的公共所有权使得每个人都无法阻止别人进入,也无法限制别人的牧羊数量。每个村民都有强烈的动机多放牧,而且也都知道其他每个村民有强烈的动机多放牧;大家也明白最后的结果必然是草场资源的过度滥用而枯竭,但每个村民对阻止事态的继续恶化都深感无能为力;这种无能为力的现实反过来也助长了赶在资源枯竭前“捞一票”(多牧羊)的心态。

面对悲剧怎么办?社区找到了解决办法,那就是界定私人产权。社区将这片公有草场划分成块,分割给每个村民。每个村民对所割得的地块有完全的产权。从此,每个村民都有权禁止别人进入自己的地块,他们不再担心(也不必关心)他人多牧,于是每个人都不再多牧。最后草场的牧羊数量,正好就是草场的最佳承载数量。

日子就这样平静地过去,一晃十数年。社区的经济和社会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工业和商业开始崛起,土地价格也开始上升。那片草地上有些村民建起了房屋,有些兴建了娱乐设施,也有些继续放羊。这片草场给村民带来的总产出价值(比如说按照现行利用方式在可以预计的年限内所有价值的贴现值)是100万元;而今,社区希望在这片草场上兴建一个机场,据评估该机场将给社区及其村民(在可预期的年限内)带来(贴现)价值500万元。也就是说,集中改变草地的用途可以为每个村民带来好处。

这个机场建成了吗?似乎应该可以建成,因为500万的新价值完全可以弥补村民既有价值100万元(这是村民放弃草场的机会成本总和)。可是好几年过去了,这个机场项目最终还在胎腹之中。原因何在?因为每个村民都有权使得机场项目无法实施(只要他拒不出售自己拥有的地块),而且都想趁此机会“捞一票”,试图索要一个比自己机会成本高一点点的价格,因为单个人的这种行为并不会伤害机场项目。遗憾的是,这个村民的想法也正是绝大多数村民的想法,甚至有些村民把这看作是难得一次的发财机会索要了极高的价格,最后村民们所要的总价值超过了500万。一个本来可以给社区和村民带来更大好处的机场项目,因为草地的支离破碎的所有权所形成的障碍而最终无法实施。

上述现象,正是现在逐渐为人们所知的“反公地的悲剧”。

从“公地悲剧”到“反公地悲剧”,上述故事虽然是虚构的,刻画的道理却是现实的:私人所有权能更有效地创造财富,但太多的私人所有权却会形成相反的效果,导致经济困局。物品自由交易的市场本来是为了保证更有效率的合作,但太多人拥有某一物品的一部分,结果反而可能使合作陷入停滞,财富消失,人人受损;尤其是,当物品的其他用途价值随着经济社会形势而发生了巨大增加的时候,原来看似合理的零碎所有权很可能会使新的利益合作机会成为困局。

“反公地”(anti-commons)这一概念,是美国法学家赫勒创造的,用以指代与“公地”(commons)遥遥相对的另一种产权状态。自哈丁(G. Hadin)提出“公地悲剧”以来,在我们的思维传统中,“公地”是公有财产的代称;与公有财产对立的便是私人财产。私有化也被视为克服公地悲剧的灵丹妙药。但是赫勒却指出,公有财产的对立面并非一般的私人财产,而是“反公地”(即反公有财产)。反公有财产本质上也是私人财产,但它被界定为那些因为私人所有权过于零散和支离破碎而影响到其更有价值的用途无法实现的私人财产。举个形象的例子:公有财产就像一个开着门的房间,人人都可以进去休息;正常的私有财产是一个加有一把锁的房间,只有持有钥匙的人才能进去;反公有财产是一个加有几十把锁的房间,并且只有这几十把锁同时打开才能进去休息,但每把锁的钥匙却持在不同的人手里。不难想象,这个反公有财产房间,可能很难得到利用,因为要让几十个人同时到来并非易事。

在现实中,有很多关于“反公地悲剧”的例子。赫勒提到的一个经典例子是,上世纪90年代初莫斯科街头,政府提供了诸多设备良好的商铺,却没有商贩去租用,商贩们宁愿在寒冷的冬天沿街叫卖也不愿搬到温暖的商铺中去。何也?因为那些商铺的所有权太分散,通常的情况是一家商铺对应着6个政府机构共享出售权、5个机构有权得到售款,或者3个机构有权出租店铺、5个机构有权收取租金。因此要获得商铺的经营权就需要各路打点,实非易事;而街头叫卖就容易多了,最多给工商局交点税费,再给黑手党交点保护费就可以了。如果大家愿意,在我们生活中还有更多的反公地悲剧存在,比如钉子户、器官捐赠、繁忙的高速公路和机场……或许都可以看到“反公地悲剧”的影子。当然,大家还可以在赫勒的新书《困局经济学》中见到更多的例子,“反公地悲剧”的普遍性可能超过了我们想象。

赫勒的“反公地悲剧”思想,让我不禁想起巴泽尔教授对产权的论述。巴泽尔曾指出,产权有诸多属性,人们会根据保护某一产权属性的收益和成本来决定是否保护该属性,那些不愿被人们保护的产权属性就会被置于公共领域,直到它值得被保护起来的时候。如果把巴泽尔的思想稍加推广,某些产权属性是否值得保护从个人和社会角度来说可能是不一致的,换句话说应该置于公共领域的产权属性从社会和个人的角度分别看来有可能是冲突的。从这一观念出发,所谓“公地悲剧”,实际上是在社会角度上进行私人产权保护是值得的,但是私人可能并没有保护产权的动机,所以常常需要有第三方来界定产权并加以实施;所谓“反公地悲剧”,实际上是在社会角度应该放弃对某产权属性的保护,但私人却很有动机保护该产权属性,造成私人和社会在权利界定意图上的冲突。由此或可推论,完全的公有产权或者彻底的私人产权,可能都不是对社会而言的最优的权利界定状态。

今天,我们阅读赫勒的“反公地悲剧”思想,于我们的现实生活或者在我们所处的经济社会背景下,有什么意义?在中国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的过程中,产权保护正在逐渐得到强化。尽管在整体上我们的产权保护仍相对薄弱——也因此有人会担心“反公地悲剧”思想会对强化产权保护的改革方向产生消极影响——但作为对产权保护改革不要矫枉过正的一种提醒,这一思想仍值得重视。当我们朝目标迈进时,不能因为还没达到目标而拒绝不要过头的提醒。这就是为什么我仍然积极推荐本书的原因。

事实上,“公地悲剧”和“反公地悲剧”在一个社会中往往同时存在。我们所熟悉的事实是,在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或集体所有的公有产权往往导致低效率,这是典型的“公地悲剧”;但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开办一个企业、申报一个项目,乃至个人工作调动等等,需要盖上无数的红头印章,这同样导致低效率,而此种现象恰恰就是“反公地悲剧”。而今,我国已建立起市场经济体制,但某些领域仍存在大量的计划管理的流弊。在某些领域(如土地利用、城市建设、企业开办、劳动力管理等)行政审批项目过多过滥,甚至形成地域封锁、部门壁垒,使得资源得不到充分有效的利用,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难以发挥;在某些领域(如金融、环保等),多头监管导致监管不足或监管过度。这一样体现着“反公地悲剧”思想。

离开经济体制这样的宏大问题,我们也很容易找到我国经济社会现实中一些“反公地悲剧”的例子。让我们来看一个不那么有争议的例子:高新技术转让。据有关资料,中国大学研发的技术成功实现商业转让的不足10%。有不少批评意见认为,如此低的技术转让比率原因在于大学研发的技术不注重以市场为导向;这可能是原因之一,但同样重要可能在于:大学的决策与管理集团内部各成员之间的相互制约,或成果发明者与学校决策层意见相左,或者项目组内部成员互相牵制——这些问题都意味着一定范围内特定个人都有权阻止他人使用或转让新技术成果,因而也是典型的“反公地悲剧”问题。又如版权保护,虽然我们确有义务保护电影、DVD、音乐、文学作品的版权,但是人们同样关注版权过度保护之害。在一些过于保护版权的国家,许多纪录片退出了市场,或夭折于襁褓之中,因为要明晰其产权的成本实在太高了。我最近购买的一本英语辞典,第一页赫然印着“本社已尽力追溯版权,如偶一不慎侵犯版权,合法之持有版权者请与本社接洽”,这已经显示出新的作品创作中对于一不小心侵犯版权的担心,若版权真的到了赫勒所描述的“连一个音符也有版权”,恐怕也就不会有人编写辞典了。

更受实用主义者关注的问题是,我们如何克服“反公地悲剧”?这个问题至今没有完美的答案。赫勒在《困局经济学》末尾提供了一系列解决工具,但本质上都是整合产权,将支离破碎的产权重整起来。不过,毫无疑问,在强调产权保护的体制中,整合零碎的产权并非易事,因此在法律、政策方面做出恰当调整,出台预防性政策以及通过传播社会美德和高尚情感,都是解决问题的重要手段。就像我们先前举到的门锁的例子,解决反公有财产房间问题的思路很简单,就是把那几十把锁取下,换上一把锁就好了。麻烦在于,究竟应该保留谁的那把锁,或者如何获得一把新的锁,同时又能让原来的锁主们愿意放弃他们的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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